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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皓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金卯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21068027322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清徐县陈庄建材市场L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3
罚款
山西明皓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6
山西美锦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2
山西美锦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5﹞5号
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清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清政行复决字【2024】54号内容,重新查阅了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执队处罚【2024】11号),并根据判决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甄别。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山西美锦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明皓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由邢保发变更为梁金卯。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与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以8.5万元、服务费的价格为该公司提供2023年3月6日到2024年3月5日的环保检测服务。1.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03月24日、2023年6月20日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31803)和2023年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60511)中干燥机、管式炉排气筒烟气黑度观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设备信息,缺少烟囱、观测人员、太阳相对位置示意图,该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2007)5.3.1条的规定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HJ1287-2023)7.1条的规定要求;2.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5日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90906),烟气黑度观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设备信息,缺少烟囱、观测人员、太阳相对位置示意图。该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2007)5.3.1条的规定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HJ1287-2023的规定要求。上述报告涉及点位共收取检测费用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梁金卯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二:营业执照变更信息,证明当事人的原公司名称为山西美锦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证据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张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办理本案的代理资格;证据四:当事人与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复印件、发票;证明该公司委托当事人为其进行环保检测服务的事实及检测费用情况;证据五:《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单》所附相关证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31803)、2023年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60511)和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90906)为不实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31803)、2023年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60511)和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90906)及相关原始记录,证明上述报告为不实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据七:情况说明及报价单,证明收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万零伍拾元(30050元)。
3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2
清市监执队处罚﹝2024﹞12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山西美锦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明皓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由邢保发变更为梁金卯。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6月分别与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为其提供环保监测服;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山西昕锦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环保监测服务。因上述监测服务费用为包年收取,单次监测费用无法计算。一、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为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3012804)只有两个样品采样条,不符合非连续采样需要采三个样品的要求。二、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12月9为山西昕锦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TAB2022040302、MTAB2022120508)中产量数据与实际配料数据不符。三、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为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监测报告》(MJHB2022052408)及排污许可证中14根排污筒高度(15米)与排污筒实际高度(18米)不一致。四、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为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2040905)监测工况调查表中对塑机配件现场监测工况记录为生产负荷85%,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生产负荷记录为100%,记录不一致。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3
清市监执队处罚﹝2024﹞11号
一、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与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以8.5万元、服务费的价格为该公司提供2023年3月6日到2024年3月5日的环保检测服务。1.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03月24日、2023年6月20日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31803)和2023年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60511)中干燥机、管式炉排气筒检测非甲烷总烃的采样原始记录未填写仪器校准情况信息,烟气黑度观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设备信息,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4.14.2和4.14.4标准;检测非甲烷总烃项目所附的原始打印条显示测试项目却为烟尘,报告项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2.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5日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90906),烟气黑度观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设备信息,缺少烟囱、观测人员、太阳相对位置示意图。该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HJ1287-2023要求。150t锅炉废气排放口检测氨采样原始记录中监测时间为11:12-11:22、11:31-11:41、11:51-12:01,附的打印条时间为11:06、11:25、11:45,实际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时间不一致。上述报告共收取检测费用5300元。二、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与清徐县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以2万元服务费为该公司提供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的环保监测服务,之后未签合同,但实际上为该公司一直提供检测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2日为清徐县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燃气锅炉监测报告(MJHB[W]202312051),根据《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计算颗粒物浓度时应用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计算,而该报告采用的是采样体积进行计算,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当事人认可上述数据计算错误,并于2024年03月22日对上述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出具报告(MJHB[W]202312051G),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4.4的要求。该报告服务费用为635元。三、当事人于2023年2月与太原华盛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以12.5万元服务费的价格为该公司提供12个月的环保检测服务。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单》及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为太原华盛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原华盛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3062709),报告中颗粒物全程序空白样分析数据,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测试原始记录表(三)》中缺少该空白样品的信息。缺少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采样的机打小票,该报告为不实检测报告。经我局调查,《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测试原始记录表(三)》原始记录中有该空白样品的信息和大流量烟尘(气)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935元;二、罚款:6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5935元。
6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4
清市监执队处罚﹝2024﹞6号
执法人员当日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陈庄建材市场L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2023年12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CEMS调试检测报告》(编号MJHB20230071009)、《对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41017)出具虚假数据的行为,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方式,依法进行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2023年1月与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分别以2.4万元、180万元服务费的价格为两公司提供2023年10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的环保检测服务。经调取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150t锅炉排放口站房监控系统当事人在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点2023年7月13日,9:40-10:05、10:10-10:35、10:40-11:05、11:10-11:35、11:40-12:05五个时间段,监控视频显示,在以上时间段,采样人员采样时,采样枪只是拔出来后插进去采样口,实际上并未更换滤膜,未做任何现场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编号为MJHB20230071009)中的《CEMS调试检测报告》;价格为15340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对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干熄焦地面站1#(DA012)开展比对监测,视频中未能看到监测人员,在该公司检测采样点(推焦地面站1#),9:33-12:01时间段内,采样人员采样时,采样枪只是于9点34分插进去采样口进行采样,9点36分拔出查看了一下探头,后续未动过采样枪,且未更换过滤膜。在此情况下,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对比监测报告》(编号为MJHB2023041017),推焦地面站1#的监测价格为61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邢保发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梁四卯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张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办理本案的代理资格;证据四:当事人与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复印件;证明两公司委托当事人为其进行环保检测服务的事实;证据五:2023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单》所附相关证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为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据六:视频;证明监测数据不实的事实以及检测采样点为(推焦地面站1#)而非干熄焦地面站1#(DA012)的事实。证据七:收费情况说明2份、报价单、收费依据,证明各项监测价格。
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5
清市监处﹝2023﹞75号
现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为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3012804)只有两个样品采样条,不符合非连续采样需要采三个样品的要求。二、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12月9为山西昕锦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TAB2022040302、MTAB2022120508)中产量数据与实际配料数据不符。三、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为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监测报告》(MJHB2022052408)及排污许可证中14根排污筒高度(15米)与排污筒实际高度(18米)不一致。四、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为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2040905)监测工况调查表中对塑机配件现场监测工况记录为生产负荷85%,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生产负荷记录为100%,记录不一致。五、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为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2062911)监测内容中有组织废气监测类别对应的监测对象为木工工序、宽幅砂光机、宽幅导型面砂光机、UV线,喷漆烘干贴皮工序,但实际监测结果仅包括木工工序和喷漆烘干贴皮工序,不符合监测规程的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办理本案的代理资格;证据三:当事人与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太原市锦世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复印件,证明三公司委托当事人为其提供环保检测服务的关系;证据四:2023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单》所附相关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为上述五家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事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6
清市监执队处罚﹝2023﹞52号
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12805)、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2040905)出具虚假数据的行为,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方式,依法进行取证。2023年7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与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分别以9万元、180万元服务费的价格为两公司提供2021年1月1日到2023年7月2日、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的环保检测服务。2022年4月2日,当事人在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检测点球化工序处于停产状态、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的情况下,出具了球化工序排气筒《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2040905);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在检测人员尚未到达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测采样点(焦炉烟囱1#废气排放口(DAO11))的时段出具了该采样点的采样记录数据,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JHB2023012805)。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邢保发的身份证、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张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办理本案的代理资格;证据三:当事人与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复印件;证明两公司委托当事人为其进行环保检测服务的事实;证据四:2023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单》所附相关证据、询问笔录;本局对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焦炉烟囱1#废气排放口(DAO11)调取的2023年3月14日8.14分-9.07分的监控录像及该检测点值守人员证明材料、焦炉烟囱1#监测站房现场笔录、张昊、陈顺、马杰、薛睿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编号MJHB202301280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明当事人为山西美锦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据五: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监测报告MJHB2022040905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清徐县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