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爱中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7LHNLR9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曹桥街道龙安路588号2楼西边2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3
(2025)浙0482民初106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朱**
平湖市人民法院
2
2025-12-03
(2025)浙0402民初10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道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0
(2025)浙0226民初105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普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4
2025-09-18
(2025)浙0402民初10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道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7
(2025)浙0402民初11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彬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米亚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张**,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嘉兴明辰塑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6
(2025)浙0402民初10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道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湖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14号
当事人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龙安路588号2楼西边205实施了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营业部(户名:平湖市财政局财政收入专户,账号:3300*********719812-001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9000.00元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07
2
平湖应急罚决﹝2025﹞第000026号
2025年4月11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顶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酒精、松香水、PP水等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五十一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