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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建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D4KXNBX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太路新希望锦麟天玺商铺8棟一单元10110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5﹞第25号
2025年2月14日09时33分,我分局专卖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西安市高新区西太路新希望锦麟天玺小区一商店内藏有大量违法卷烟,望专卖执法人员尽快查处。2025年02月14日10时32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到达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太路新希望锦麟天玺商铺8栋一单元10110商铺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向公司负责人黄建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商店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黄建明全程在场且配合检查,经查该店醒目位置悬挂烟草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16234604,检查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货柜及库房内纸箱发现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涉嫌违法的卷烟中华(软)36条、中华(硬)20条、中华(双中支)14条、中华(细支)16条、好猫(细支长乐)39条、利群(西湖恋)13条、玉溪(软)23条、芙蓉王(硬)8条、苏烟(软金砂)5条、利群(新版)6条、南京(雨花石)8条、芙蓉王(硬细支)29条、云烟(小熊猫家园)5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11条、钻石(细支荷花)4条、黄鹤楼(视窗)10条、兰州(黑中支)12条、贵烟(跨越)19条、天子(中支)19条、好猫(长乐九美)1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3条、延安(中支红韵)29条、天子(金)18条、中华(金中支)2条、黄鹤楼(软蓝)6条,合计25个品种366条。公司负责人黄建明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公司负责人黄建明确认。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且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执法现场无物品遗失或损坏。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公司负责人黄建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现场电话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2025〕第25号)交于公司负责人黄建明,并告知公司负责人黄建明七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整个检查过程,公司负责人黄建明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公司负责人黄建明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5年1月初陆续在高新区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公司负责人黄建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进货总额为11847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公司负责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公司负责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西安曜和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66.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1847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1847.00元整的罚款。涉案25个品种366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1847.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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