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飞注册资本:1142.8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8TH0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银天金城4幢40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30
(2020)浙0109民初72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x**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07-30
(2020)浙0109民初72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姜**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06-30
人事争议
马**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0-06-30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277号
马**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20-06-12
(2020)浙0109民初3280号
劳动争议
李**,白*,刘*,薛*,张**,金**,李**,张*,王*,殷*,陈**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06-12
(2020)浙0109民初3766号
劳动争议
白*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06-12
(2020)浙0109民初3752号
劳动争议
李**
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4
2020-12-17
(2020)浙0110执6019号之二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马**、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4
2020-12-17
(2020)浙0110执6013号之二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曹**、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4
2020-12-17
(2020)浙0110执6015号之二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倪**、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14
2020-08-31
(2020)浙0109执4607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陆**、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14
2020-08-31
(2020)浙0109执4611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邓**、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14
2020-08-18
(2020)浙0109执4528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王*、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14
2020-08-31
(2020)浙0109执4617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张**、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14
2020-08-18
(2020)浙0109执4283号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马**、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2-14
2020-08-31
(2020)浙0109执4613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沈**、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2-14
2020-08-18
(2020)浙0109执4501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戴**、浙江即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4〕803号
以上当事人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本局通过对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本局认为,上述280家当事人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对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属应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以上280个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