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张记木桶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7MHQ1N8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凯悦鑫城凯悦荟(D区)第1层D-2-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查明,2023年6月8日,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凯悦鑫城凯悦荟(D)第1层称鱼处,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型号为TCS-150的奥马牌电子计价秤用于江团、黑鱼、鲟鱼等鱼类火锅销售的称重,所称重量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此台电子计价秤上无检定合格证,且修文县乔美餐饮店未能提供此秤的合格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六、乔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者身份。
证据七、汪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九、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0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