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方源鱼行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中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YAYJ24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导航台(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75号
经查,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一般项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导航台从事水产品批零经营活动。
2026年1月,当事人从华西农贸市场门口的一个推车上购买[“大河衡”牌TCS型,TCS-150型],在鱼行内使用该电子台秤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该秤称重计量进行交易结算。当事人销售水产品所使用的该电子秤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202601030238号)检定结果“在5kg测量点,示值误差+500g。该秤在此测量点超过国家规定最大允许误差:±50g”,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卤味食品销售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大河衡”牌TCS型,TCS-150型]1台;2.罚款1350元。
135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