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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民之盾消防安保器材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秀春注册资本:4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31MA0NLB969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善因寺社区北二环南金宏小区12号楼A段110-210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多市监处罚〔2023〕56号
2023年4月21日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黄静、于德明对多伦县民之盾消防安保器材城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店销售的消防安全绳、无厂名厂址、无检验合格证明、无3C强制性认证标志,鼎瞬牌消防头盔无3C强制性认证标志。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于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2023年4月2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调查人员办理此案。 经查,多伦县民之盾消防安保器材城销售列入目录商品无3C强制性认证标志.
本局认为多伦县民之盾消防安保器材城销售的消防安全绳无厂名厂址、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销售列入强制性目录的商品无3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列入目录商品无3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四)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并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由于此案件涉案货值金额较少: 罚款2000.00元整。
2000.00元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伦县知识产权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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