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丽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MAD0LB29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路2号江泰领悦广场2层2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5﹞11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2
遂市监处罚﹝2024﹞13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