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682651352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十堰房县城关镇南街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15
2017-05-27
(2017)鄂0325民初574号
劳动争议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与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8976.8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2-23
2017-12-01
(2017)鄂03民终2434号
劳动争议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01
2017-10-16
(2017)鄂03民终1965号
劳动争议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与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9号
2024年07月30日17时,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负一层东侧用于疏散的安全出口门设置为卷帘门;2.负一层、地上第一至第二层未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3.地上第二层、地上第三层用于划分防火分区且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未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4.消防水泵房内的两台消火栓泵的出水管上均未设置DN65的试水管;5.消防水泵房内的消火栓泵组只设置了一条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使用功能类别是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为22276平方米,规模划分为2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属于严重违法,违法情形符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的较重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45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房消限字〔2024〕第0107号)、对任妙丹和王宇的询问笔录、所在建筑的建筑施工总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处罚款
38500.00元
房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20
2
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0号
2024年07月30日17时,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稳压泵的备用泵无法手动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2.0.9条之规定;2.消防水泵房内的2号喷淋泵无法手动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2.0.9条之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使用功能类别是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所使用的建筑面积为22276平方米,规模划分为2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稳压泵的备用泵和消防水泵房内的2号喷淋泵无法手动启动导致自动喷水灭火和室内消火栓系统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属于严重违法,违法情形符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的较重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45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房消限字〔2024〕第0107号)、对任妙丹和王宇的询问笔录、所在建筑的建筑施工总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房县生活广场处罚款
38500.00元
房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