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灌阳县新圩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林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7MA5LYM5K6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灌阳县新圩乡新圩村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3〕104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卷烟合计:19个品种,共387条卷烟。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核算,货值金额为45285元。另查当事人已获利70元。在检查的同时,我们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食品区域,没有按规定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也没有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8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活动及没有按规定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活动的违法事实及涉案烟草制品的种类、数量、货值金额等以及没有按规定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9057元(处违法经营总额45285元2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9127元。
9057.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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