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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世民注册资本:4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34369645X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马贵闸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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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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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106号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制砖及破碎加工制砂生产线已投入生产。
当事人: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34369645XG投资人:刘世民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马贵闸社区7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砖厂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马贵闸社区7组生产线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制砖及破碎加工制砂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投资人刘世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厂长虎恩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现场图片资料1份;刘世民、虎恩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34369645XG)复印件1份;昭通市昭阳区茂鑫砖厂电费缴费记录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我局已于2023年8月28日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及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06号)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你砖厂自2017年6月份建成投产之日起算,截止2023年6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对你砖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砖厂在近三年内受新冠疫情影响,且停产时间超过两年,在我局调查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且主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编制环评文件和验收咨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并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将你砖厂对应的违法情形代入公式计算后,经我局案件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朱梅,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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