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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凤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6C879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民主街建设者公寓丙楼1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2
(2024)吉0202民初5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6
(2024)吉0202民初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王*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7
(2024)吉020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辛*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05-07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7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王*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4-04-29
(2024)吉0202民初9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1
(2024)吉0202民初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鲁*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8
2024-03-11
(2024)吉0202民初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0
(2024)吉0202民初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于**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10
2024-02-19
(2024)吉020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辛*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9
(2024)吉0202民初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王*
执行文书、拍卖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2
(2024)吉020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辛*
裁判文书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2
(2024)吉020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0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王*
更正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0
吉林市昌邑区顺和意宗申摩托车店
彦**
更正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6〕002号
经查,2025年7月25日,省厅对当事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对检验不合格的结论无异议。涉案产品相关情况如下:名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118Z,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生产厂家: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批量:2辆,抽样数量:1辆(付费购样),备样数量:1辆(封存于当事人处)。经取证核实,涉案电动自行车系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 当事人共购进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其中1辆已售出,由抽样单位通过付费方式购买,样品金额1800元;剩余1辆为抽样时封存的备样。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与生产厂家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行将该备样电动自行车退回,2025年9月25日生产厂家出具了收到退回车辆的相关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199元/辆,电池320元/组,充电器45元/个,销售价格1800元/辆。本案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236元。 因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澳柯玛产业园,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自行将备样返回厂家,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3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800元。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5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54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