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渔薪武圣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元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BWGXPC0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渔薪镇人民路1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天门市渔薪镇人民路138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等经营业务。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7月购进“美汁源阳光青提”。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3日,保质期为9个月,数量1瓶,应于2025年12月23日到期。至检查之日,上述饮料已超过保质期。
该批次食品进货价为5元/瓶,当事人共购进24瓶,购货金额120元,销售单价为6元/瓶。现已销售23瓶,剩余1瓶待售,货值金额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出示进货票据,没有查验供货方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等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已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