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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茗禾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秀皖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CJP257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355号A30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5
(2025)浙0212民初12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柯*
宁波市鄞州区茗禾茶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7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货架上放置的标识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初心定制版”白茶茶饼和“遇见.丁酉春贡眉,净含量:300克”白茶茶饼,是当事人从福建的茶农处购入(具体购入时间不清楚),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共购入茶饼6个,包括2014年份的白露茶饼1个(进价为360元/饼、售价为788元/饼)、2017年份的遇见茶饼2个(进价为220元/饼、售价为468元/饼)、2017年年份的荒野茶饼1个(进价为360元/饼、售价为720元/饼)、2019年份的高山茶饼1个(进价为280元/饼、售价为560元/饼)、2019年份的初心定制版茶饼1个(进价为200元/饼、售价为380元/饼),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销售白露、遇见、荒野和高山茶饼各1个,上述行为于2024年10月31日被本局查获,“初心定制版”和“遇见”茶饼各库存1个,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茶饼货值金额为3384元,违法经营额2500元,违法所得为128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丁酉春贡眉”300克/饼和“贡眉”茶饼380克/饼各1饼;(二)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三)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62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丁酉春贡眉”300克/饼和“贡眉”茶饼380克/饼各1饼;(二)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三)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6280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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