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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思远商行如意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红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221MA4Q6HBFXA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黄洲村松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株渌市监处罚[2023]78号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也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责改[2023]03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至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没有改正该行为,3月18日报局长批准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改正期限届满后的2023年3月17日,现场随机抽取生产日期在2023年3月7日之后的三种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三种食品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该三种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4、2023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3月7日以后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需要改正的行为和期限; 6、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四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以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理由和原因。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的2023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主观上存在过失,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该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1、警告; 2、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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