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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英英夜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5MAK05T7Q7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社区解放街1号1层101(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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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宣恩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在位于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社区解放街1号1层101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在宣恩县丹峰杨余伦处购进串道同享牌牛油片串,购进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经营者不能阐述进货的具体来源和购进价格,2026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恩市监限提[2026]11号),当事人未在限期时间内提供食品开封后未经营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食品开封后未经营的陈述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该案未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对于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见价目表和从业人员宋双英健康证。询问时当事人表示未制作价目表、从业人员宋双英也未办理健康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串道同享牌牛油片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罚款1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经营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九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 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制作价目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主动完成价目表的制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1000.00元
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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