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杨小静西医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小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4EJBM35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A、B、002、003地块中大十里新城三期A区第23幢1层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25号
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一次性使用止血带”,备案凭证编号苏通械备20150020号,生产批号20210715-1,生产日期20210722,失效日期20240720,数量1盒、生产批号20180806-1,生产日期20180814,失效日期20210813,数量1盒,至案发时已分别超过失效日期627天、1700天;“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生产备案凭证备案号:辽连食药械生产备20160003号,生产批号20230103-1,生产日期20230103,失效日期20260102,数量1袋,至案发时已超过失效日期97天;“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生产备案号苏泰械备20160230号,规格20ul,生产批号20231204、生产日期20231204,有效期至20251203,数量1盒、生产批号120231102,生产日期20231102,有效期至20251101,数量1盒,至案发时已分别超过失效日期603天、160天;四、cpn-lgm样本稀释液,生产批号2023120701,生产日期20231207、有效期至20251206,数量1瓶、mp-lgm样本稀释液,生产批号2024012901、生产日期20240129有效期至20260128,数量1瓶,至案发时已分别超过失效日期124天、71天。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与所在区域内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未见不合格品区等警示标识,处于随时待取用状态。因其已未采购同款医疗器械,经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通过药师帮APP查询到同款“一次性使用止血带"的价格为15.60元/50根;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的价格为1.92元/盒;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的价格为13.00元/盒;样本稀释液的价格为0.44元/盒。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货值金额15.60*2+1.92+13.00*2+0.44*2=60元,使用过期器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一次性使用止血带,生产批号20210715-1,生产日期20210722,失效日期20240720;生产批号20180806-1,生产日期20180814,失效日期20210813共2盒; 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生产批号20230103-1,生产日期20230103,失效日期20260102共1袋;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生产批号20231204、生产日期20231204,有效期至20251203,和生产批号120231102、生产日期20231102,有效期至20251101共2盒;cpn-lgm样本稀释液,生产批号为2023120701,生产日期20231207、有效期至20251206和mp-lgm样本稀释液,生产批号2024012901、生产日期20240129有效期至20260128共2瓶。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