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钱哥鲜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6MA6F9U125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寨市监处[2025]115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是其侄子家中办酒席吃不完剩余的猪肉50.88公斤,全部被我局扣押,未销售。
货值金额为:猪肉50.88公斤(违法产品数量)×11元/斤(销售价格)=1119.36元。
因当事人未做有上述猪肉的销售台账,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猪肉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当事人销售猪肉无法提供该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但在本案中,我局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的事实;
证据三:经营者李光丽、鄢祖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光丽、鄢祖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四: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本案自立案以来,均按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