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盈湖山泉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涛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CLTBQ1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友谊村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751号
经查,2018年3月14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4CLTBQIM)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2900600397),在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友谊村4组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
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桶装水活动中,生产盈湖山泉饮用纯净水135桶,规格型号:17L/桶。该食品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SP20250673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135桶盈湖山泉饮用纯净水在该报告送达之日前以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7桶,剩余的128桶以同样价格销售至岳口五星超市,至案发之日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7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盈湖山泉饮用纯净水违法所得6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75元;二、罚款7000元。两项合计7675元。
7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