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复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686190047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2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6
2019-08-27
(2019)云民申1074号
劳动争议
田**、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04
2016-04-28
(2016)云0111执919号
赵*、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7-04
2016-04-28
(2016)云0111执920号
李**、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6-12
2017-11-27
(2017)云01民终5985号
田**、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5-24
2018-07-23
(2018)云0111执23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朱**、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1-13
2017-08-24
(2017)云01民终41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康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5-20
2016-05-20
(2016)云01民特28号
劳动争议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20
2016-05-20
(2016)云01民特29号
劳动争议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3-06
2016-03-06
(2016)云01民终字第669号
劳动争议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3-06
2016-03-06
(2016)云01民终字第672号
劳动争议
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165号
经查: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昆明景臻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作(甲方)在2011年6月1日达成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乙方占股比例为33.33%作为管理股,甲方占股比例为66.67%”,双方共同管理景臻·王旗营批发市场,其中昆明市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市场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24年11月15日经我局检查发现市场内两家经营户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况,根据2家经营户房屋合同中均35000元/年的租金和3个月的无证经营时长,经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后,按照33.33%的占比核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5832.75元。
另查明:2024年11月28日,我局对景臻·王旗营批发市场的6家经营户(官渡区广军水发菜经营部、官渡区孙广军水发菜经营部、昆明市官渡区老四农副产品经营部、昆明市官渡区余祥波食品经营部、昆明市官渡区子珺农副产品经营部、云南慧之鲜农业有限公司)所售泡竹笋进行抽检后,发现有4家经营户未办理摊贩备案手续、1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均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官渡区广军水发菜经营部因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根据房屋合同中35000元/年的租金和20天无证经营时长,经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后,按照33.33%的占比核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637.5元。
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景臻·王旗营批发市场内的昆明市官渡区欣梅农副产品经营部所售的10种产品进行快检后,发现有6种产品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呈阳性,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调查发现官渡区欣梅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根据房屋合同中25000元/年的租金和81天无证经营时长,经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按照33.33%的占比核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849.05元。
另于2024年12月4日查明:当事人在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查验工作开展整改后,市场内仍有部分商户无法提供其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合格凭证,当事人未整改到位;2025年1月8日查明昆明市官渡区友俊农副产品经营部未办理摊贩备案手续销售食品。
2024年1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市场内6家猪肉经营户电子秤无检验鉴定合格印、证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7日组织经营户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2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查验入场摊贩的登记备案证件进行整改复查后,当事人已协助经营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未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行为,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19.3元;
2.罚款100000元。
(三)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未查验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登记备案证件的违法行为,罚款1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1319.3元,上缴国库。
118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