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卢家山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瑞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7BWAHK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卢家山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77号
当事人宁波卢家山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期间,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方界村卢家山地块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零肆拾元整(¥53,040.00);2.令当事人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责令当事人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零肆拾元整(¥53040)
5304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