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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旭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2057599472J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叶儿村卓尼沟自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6
(2025)甘3022民初1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2
2024-09-13
(2024)甘3022民初8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杨**
卓尼县人民法院
3
2024-08-29
(2024)甘3022民初78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
王*,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4
2022-11-13
(2022)甘3022民初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王*
卓尼县人民法院
5
2021-05-18
(2021)甘3022民初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甘肃和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訾**
卓尼县人民法院
6
2020-04-02
(2020)甘3022民初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7
2020-03-25
(2020)甘1126民初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岷县人民法院
8
2019-08-20
(2019)甘3022民初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张**
卓尼县人民法院
9
2019-08-01
(2019)甘3022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申**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人民法院
10
2019-07-29
(2019)甘3022民初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卓尼县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2025)甘3022民初1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卓尼县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卓尼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9
(2025)甘3022民初1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卓尼县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卓尼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1
2024-08-30
(2024)甘3022民初78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6
2021-08-02
(2021)甘3022执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8-09
2021-04-08
(2021)甘3022民初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30
2021-05-06
(2021)甘3022民初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诉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24
2021-04-14
(2021)甘3022民初52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20
2021-05-17
(2021)甘3022民初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王**、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8-19
2020-07-22
(2020)甘1126执633号
其它类型纠纷
周** 、卓尼宏建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08
2020-03-27
(2020)甘1126民初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9898.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3-30
2020-03-09
(2020)甘0104民初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24
2019-09-18
(2019)甘3022民初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5﹞12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偷税,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少缴税款29,116.50元50%的罚款14,558.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情节较轻,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15058.25元
16230009100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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