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鸿福达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亚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02MA0KHR191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紫坊西街28号轴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处罚〔2025〕63号
经查,当事人长治市潞州区鸿福达烟酒店由许金标具体负责,2瓶“53°青花系列20年汾酒”是从一个朋友处购买的,无法提供购买票据,货值金额780元。消费者自愿将2瓶“53°青花系列20年汾酒”交给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厂家的经营资格和商标已注册。
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回函证实“53°青花系列20年汾酒”不是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产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证实任建龙、郝秉龙其打假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4、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日对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5、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负责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违法实;
6、消费者提供的付款凭证、情况说明一份,投诉调解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7、侵权商品照片6张,证实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实其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
1、处以罚款780元整;
78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
2021-01-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