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桂芝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MA3QEH6QXJ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北集坡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杨**,董**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李**,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寿光市人民法院
2
2025-05-26
买卖合同纠纷
陈**
聂**,赵*,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0
买卖合同纠纷
陈**
赵*,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聂**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2-08
买卖合同纠纷
陈**
赵*,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聂**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5
(2024)鲁1521民初29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李**
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阳谷县人民法院
6
2023-12-20
(2023)闽0521民初87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
泉州市联创物流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7
2023-12-20
(2023)闽0521民初873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许*
泉州市联创物流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8
2023-12-01
(2023)闽0521民初87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
泉州市联创物流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9
2023-12-01
(2023)闽0521民初873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许*
泉州市联创物流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3-10-20
(2023)闽0521民初87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
泉州市联创物流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07-22
(2021)鲁0911民初3752号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张**、刘**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2422.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831202500184号
2025年05月28日 15时00分,泗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颜挺强、李云贺向安明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对2025年05月12日18时30分在尧山北向南泗水方向K126+090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JC2421(黄色)、鲁JE859挂(黄色)车辆有在公路上涉嫌擅自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调查确认,该车为六轴货车,载货钢材,从泰安至江苏。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车货总质量不能超过49.000吨,该车总质量66.260吨,超限17.260吨,超限率35.22%。系统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以上事实有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证据: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证件复印件、录像(另存)。(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5100.00元
济宁泗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8
2
J370113202500070
2024年10月07日 04时36分,车牌号为鲁JB697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长清区国道G104 K479+550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为54吨,限值为49吨,超限5吨,超限率为10.2%,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2025年2月17日,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冰、马东英对前来处理的受委托人朱志洋进行调查询问,朱志洋承认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有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凭证为证。经调查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朱志洋承认泰安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5-02-17
3
J371521202300101
2023年11月27日 16时55分,阳谷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阳谷县G341对曹国强驾驶的鲁JD9520(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宁瑞锋****、姚德生****向曹国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曹国强驾驶的鲁JD9520(黄色)为三轴自卸货车,检查时车上拉有渣土货物,车辆加盖篷布,但车辆尾部防护措施没有做好,造成货物脱落。经认定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证件复印件,现场照片。(以下空白)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阳谷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