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鑫云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庆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E06R2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忠窑社区小窑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6〕88号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澄江市鑫云饭店检查时在饭店冷藏柜内发现:生产日期2025年6月19日,保质期9个月,规格470ml/瓶的大理V8啤酒2瓶;生产日期2025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460ml/瓶的大果肉哆哆7瓶;生产日期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245ml/瓶的椰树牌椰汁5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250ml/瓶的红牛3瓶;上述17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17瓶食品货值金额合计79元整。当事人在澄江市宇睿便利店进货,能提供澄江市宇睿便利店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进货单,没有销货登记,也没有做账。无证据证明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是否销售过,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澄市监物清【2026】L04170401号);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