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7CXC29X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和睦片区A3地块(翡翠城营销中心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2025)赣07民终47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16
(2025)赣0732民初30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谢**
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5-06-05
(2025)赣07民终2049号
合同纠纷
赣州皇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9-19
(2024)赣0732民初31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兴国炳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卢**,申**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2-07-29
(2022)赣0732民初24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抚州慧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2-07-18
(2022)赣0732民初24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兴国县辉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抚州慧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04号
经查,当事人自开业以来以兴国县潋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3.6元/吨水费基准单价为基础,加收0.4元/吨管理费用,按照4元/吨标准向47家经营商户收取水费。期间累计代收水量118293吨,合计收取商户水费473172元,多收取水费共计47317.2元。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商户多收取的水费47317.2元,构成价格违法所得。 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兴市监责退〔2026〕18号),责令其7日内将违法所得47317.20元全额退还相关商户。2026年6月3日,当事人提交《关于延长退款期限的申请》,申请延长退款期限7天。截至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完成退款47322元。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交《关于退费金额不同说明》,称前期财务结算时因四舍五入造成部分商户退款不足,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已补足差额,最终实际退款总额超出责令退款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以价格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玖仟肆佰陆拾叁元肆角肆分(¥9463.44)。
9463.44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