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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肖立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B01MD3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堤街道办事处爱国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180号
2023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杂物电梯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令(2023)第4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杂物电梯,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整改情况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仍在使用该杂物电梯。经查,当事人为方便店内楼层间(厨房与餐厅)传送菜品,于2022年7月11日与纪某签订传菜提升配件购销协议,从武汉购买由北京北创恒基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杂物电梯一部(产品名称:餐梯、型号:TWJ100/0.4-BOTOHO、额定载重:100kg、2层2站2门、规格:宽800mm×深800mm×高800mm、额定速度:0.4m/s),设备总价25000元,该电梯于2022年8月份由厂方派人安装完成后便开始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称杂物电梯购买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已经遗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杂物电梯、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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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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