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575424137X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2025)赣0112民初4213号
合同纠纷
南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6
(2025)赣0112民初4213号
合同纠纷
南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9号
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上级转办单反映南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乱收费问题,执法人员根据转办单要求于2025年5月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厅办理业务电脑及财务的台帐等资料进行了查看。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公司简介、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及询问视频,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燃气用户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25年6月期间,在收取居民住宅区燃气安装费时,以高于南昌市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了居民住宅区燃气用户的燃气安装费。经过核算,超过收费标准收取的燃气安装费的总用户数为1409户,多收取的费用总计12694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降低我市老住宅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洪行审字[2019]176号)要求。另针对转办单中所反映的其他收费问题,执法人员采取了调取当事人的相关原始台账,对其他燃气用户进行电话询问、上门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责令退款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后于2025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12月12日举行了听证。听证会出具的处理意见及建议:经听证,当事人2019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向1409户居民收取高于政府定价的燃气安装费,共计多收1269440元。当事人以高于政府定价的价格收取燃气安装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126944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269440元”的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综上,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听证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安装费退费工作延期申请》申请延长退款时限至2026年1月31日。办案机构同意当事人延长退款时限至2026年1月31日的申请。当事人在已延长其退款时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退还。
2026年2月6日经市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通过听证建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高于南昌市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居民住宅区燃气用户安装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所述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的规定,构成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编第八条标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裁量基准】(一)“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罚款”的执行标准,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269440元依法全部予以没收。2.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2694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538880元,上缴国库。
126944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