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广健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MA5NAFG98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路(乌江路口)17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2024)桂08民终960号
劳动争议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
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17
(2023)桂0821民初435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陶**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
平南县人民法院
3
2023-04-19
(2023)桂08民终72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陶**,陶**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1-11
(2022)桂0821民初565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陶**,陶**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
平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医罚﹝2025﹞5号
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综合医院人员配备“三、(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基本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对该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41008)要求其限期整改后,至2025年5月14日该医院仍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人力资源配备不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属于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规定,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6-17
2
贵卫医罚﹝2024﹞20号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口腔科、皮肤科医师,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综合医院人员配备“三、(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基本要求,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5月15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54145)要求其限期整改后,至2024年7月31日该医院仍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口腔科、皮肤科医师,人力资源配备不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属于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情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口腔科、皮肤科医师,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综合医院人员配备“三、(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基本要求,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5月15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54145)要求其限期整改后,至2024年7月31日该医院仍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口腔科、皮肤科医师,人力资源配备不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属于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情形。你公司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规定,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应按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进行裁量。综合本案案情,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9-14
3
贵卫医罚﹝2024﹞5号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于2023年5月29日、2023年7月2日、2023年9月6日分别使用未取得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黄锦连、陆造荣及周冰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头孢他啶(《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附件1中分类 “限制使用级 10.第三代头孢菌素类(15)头孢他啶”)。
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于2023年5月29日、2023年7月2日、2023年9月6日分别使用未取得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黄锦连、陆造荣及周冰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头孢他啶(《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附件1中分类 “限制使用级 10.第三代头孢菌素类(15)头孢他啶”)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本案无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及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4-18
4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4号
2023年10月24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路(乌江路口)173号的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第二层2具方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依据《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 条规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大队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消限字〔2023〕第0095号)。限期届满后,我大队于2023年11月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对不合格的方盛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更换,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
决定给予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平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10
5
2023047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查明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的规定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8
6
2023057
平南泰康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359255);2.对黄智明的询问笔录;3.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黄广健、黄智明的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现场检查相片为证。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8
7
2023044
平南泰康医院自2023年1月至7月未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抽样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不符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的要求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查明你医院有下列违法行为: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下设的平南泰康医院自2023年1月至7月未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抽样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不符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的要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医院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