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亚好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秦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91MA7XQGGX7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北路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1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1、现查明,当事人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长治市潞州区亚好口腔门诊部”中,发布“亚好口腔种牙特惠-爱牙月,种植牙感恩回馈”内容的医疗广告。确定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调整的对象为广告主。2、现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3、现查明,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提取2024年9月8日到12月7日《洁牙记录本》,共计洁牙患者233人次,其中双人洁牙有15对,抽查6对,均为免费洁牙;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电脑系统中只有两名顾客(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和2024年10月24日)按1890元种植了进口牙,经电话询问,商品和服务存在,活动真实有效,未收取其他隐形费用。4、现查明,“种植指定植体2颗及以上送家庭爱牙卡1张”无顾客参加。5、现查明,执法人员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因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接受过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此次属于二次违法,两年内不足三次。6、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潞州区亚好口腔门诊部”微信公众号调查取证,该广告于2024年9月15日至案发不足3个月,浏览量为19。7、现查明,当事人委托个人王丽丽设计、制作和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微信公众号承包协议书》,确定本案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600元。因该广告发布于当事人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平台,确定本案无广告发布费用。8、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现场及时删除涉案广告。9、对于违法广告设计、制作的违法行为,本局立案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能够承担主体责任,属于本局管辖;2、《现场笔录》1份,该公司宋思思手机打印广告图片3张,《预约记录本》复印件10张、“领健口腔e看牙门诊管理系统”照片10张和收据2张,由该公司店长宋思思签字盖章,证明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中,且该公司配合执法人员取证打印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商品和服务存在,活动没有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3、对当事人进行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医疗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事实;4、《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5、《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照片1张,证明该企业在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二次违法。6、《询问笔录》2份,证明1、涉案医疗广告未经审查;2、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积极整改将违法医疗广告删除下架;3、广告发布时间在2024年9月15日,浏览量为19。7、《微信公众号承包协议书》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1、当事人委托王丽丽设计、制作和发布该广告内容;2、该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600元。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执法人员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1200.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2
长市监处罚﹝2024﹞18号
1、现查明,当事人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长治市潞州区亚好口腔门诊部”中,发布含有“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内容的医疗广告。确定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调整的对象为广告主。2、现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效果对比图片及相关说明语句且该医疗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3、执法人员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确定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4、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潞州区亚好口腔门诊部”微信公众号调查取证,该广告于2024年5月12日至案发不足3个月,浏览量为8。5、现查明,当事人委托原公司员工王丽丽(现已离职)设计、制作和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微信公众号承包协议书》,确定本案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500元。因该广告发布于当事人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平台,确定本案无广告发布费用。6、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现场及时删除涉案广告。7、对于违法广告设计、制作的违法行为,本局立案处理。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且含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因当事人违反了2个法律行为,按照分别处理,合并处理原则并结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1200.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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