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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奚法湘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MA1WD09N47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三孔路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浙0122民初274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许**
宁国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国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余**,马**,蒋**,占**,王**,宁国市大树王商贸有限公司,宁国老同学食品有限公司,马**,宁国瑞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浙0122民初274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许**
宁国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国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余**,马**,蒋**,占**,王**,宁国市大树王商贸有限公司,宁国老同学食品有限公司,马**,宁国瑞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3
2025-07-22
(2025)浙0122民初274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许**
宁国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余**,王**,马**,宁国老同学食品有限公司,蒋**,马**,占**,宁国瑞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国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国市大树王商贸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4
2025-07-08
(2025)浙0122民初274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许**
宁国老同学食品有限公司,宁国瑞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大树王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马**,王**,占**,马**,宁国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蒋**,余**
桐庐县人民法院
5
2023-02-03
(2023)皖1881民初1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国市人民法院
6
2023-02-03
(2023)皖1881民初1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市临安区山核桃产业协会
宁国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7
2021-11-26
(2021)渝0109民初135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连云港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6-1号
2023年12月5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店铺“觅牵旗舰店”,现场未见涉案的“每日坚果”的库存,未见“每日坚果”标签的库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展示信访人提供的照片及订单截图,当事人经辨认对该笔订单及商品予以认可。2022年8月1日,当事人与宁国市好一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要求宁国市好一点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涉案的每日坚果,双方约定:宁国市好一点有限公司定量450克/罐包装每日坚果后发出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货后自行张贴标签并根据宁国市好一点有限公司生产记录打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标签内容为:每日坚果(C款)产品类型:烘炒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配料:核桃仁、红提干、黑加仑干、蔓越莓干(蔓越莓、白砂糖、葵花籽油)、南瓜子仁、巴旦木仁、腰果食用方法:开罐即食执行标准:GB19300保质期:24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处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湿气委托加工单位:宁国市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三孔路15号联系电话:15505751376被委托生产单位:宁国市好一点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宣城市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仙孔公路1公里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4188105061营养成分表净含量450g。后双方合作到期,当事人考虑更换生产商,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印制足够商品标签,其员工在发现正确标签使用完后误拿错误的标签张贴使用致使张贴不合格标签的产品流入市场。错误标签内容为:每日坚果(C款)产品类型:烘炒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配料:核桃仁、红提干、黑加仑干、蔓越莓干(蔓越莓、白砂糖、葵花籽油)、南瓜子仁、巴旦木仁、腰果食用方法:开罐即食保质期:24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处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湿气委托加工单位:连云港辰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刘顶村后庄67号联系电话:15505751376被委托生产单位:宁国市好一点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宣城市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仙霞镇仙孔公路1公里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4188105061营养成分表,净含量500g。上述错误标签中未标注该产品的执行标准,其标注的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标注的委托加工单位、地址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2023年8月开始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张贴在其经营的每日坚果上销售,并于2023年8月30日从杭州好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00罐同款产品混搭销售。后因该款产品销量不好,在售完涉案的每日坚果及从杭州好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200罐每日坚果后,已停止销售该产品。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后台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销售每日坚果1879.89元,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销售每日坚果2925.33元,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销售每日坚果425.52元,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销售每日坚果1913.79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销售每日坚果0元。涉案产品的单价是19.8元/罐,结合淘金币
1;罚款壹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捌拾肆元伍角叁分。
10000.00元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