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翰林院繁华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东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02MA7BAGYUX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翰林苑小区164幢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4〕Z10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松原市宁江区爱柯繁华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2、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没有被召回的姜。
3、未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该批次姜共进货5.0公斤,进价是22.0元/公斤,售价是25.98元/公斤,都销售了,没有库存。违法所得129.9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9.9元,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129.9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