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乐康康养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牟伦锐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499BFG8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凉雾乡诸天村五组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查,当事人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为:护理费、床位费、生活费。其中三级护理收取费用费用为:护理费800.00元,床位费1000.00元,生活费400.00元,合计为2200.00元/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收费明细和收费单据时发现,当事人2024年12月14日开具的编号为253155的单据显示交款金额为2280.00(三级);收费明细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4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6日、2025年3月15日、2025年4月16日、2025年5月16日均收取张某三级护理费金额2280.00元,比公示三级护理费收取标准每月多收取张树桃80.00元术后加餐费,且未对该收费事项进行公示。收费明细显示,当事人共计收取了张某术后加餐费用480.00元。
2025年8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5年8月9日,当事人在单位大门上张贴了退款公示,并将多收费用480.00元退还给了张某的监护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