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致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BQWKD4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黄滩镇府艾路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62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中宣称“它就是专供给老科学家航天员的治病益寿酒、治病养生防癌抗癌的效果特别好、记住了参茸天麻酒抗癌防癌”等广告内容,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数据文件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的广告属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情形,为虚假广告。)的规定;
2、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中宣称“全世界治病效果最好的参茸天麻酒、同时还能彻底治好你的糖尿病”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
3、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中宣称“它就是专供给老科学家航天员的治病益寿酒、治病养生防癌抗癌的效果特别好、记住了参茸天麻酒抗癌防癌”等广告内容,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数据文件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43项,一般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500元4.3倍 ,罚款2150元;
2、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中宣称“全世界治病效果最好的参茸天麻酒、同时还能彻底治好你的糖尿病”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52项,一般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500元2.3倍 ,罚款1150元;
3、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65项,一般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500元2.3倍 ,罚款1150元。
依据上述规定条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罚款4450元。
825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应城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