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智选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骏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CQDMKP5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凤凰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茶城大道俊宏誉园4栋4-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118号
普洱智选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诊所备案凭证名称为思茅智选口腔诊所。其开展诊疗服务时使用了医保资金,收费需要遵循与普洱市思茅区医疗保障局(甲方)签订的《普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思茅智选口腔诊所涉及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问题项目分别为:1、拔牙创面掻刮术;2、分根术;3、牙龈翻瓣术;4、局部浸润麻醉;5、开髓引流术;6、根尖掻刮术;7、牙髓摘除术;8、调牙术;9、龈下刮治;10、阻生智齿龈瓣整形术;11、局部浸润麻醉,违规费用合计:10602元,其中基金损失4986.01元已按规定退还普洱市思茅区医疗保险中心,个人自付5615.99元尚未退还。 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于2026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未能退款,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未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无法退还的5615.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无法退还的5615.99元。
2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2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112号
经查实:普洱智选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为扩大业务知名度、拓宽经营渠道、提高经营收益,自2026年2月起,自行制作上述含有医疗服务内容的广告,并在其美团平台网店发布。当事人发布该广告前,未按照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实际发布内容与当事人提供已审查通过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医疗广告发布相关管理规定。我局此前于2025年8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截至2026年7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美团平台仍留存上述广告内容,且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