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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宿增辉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MA3CU6337P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90号(滨州万达广场一层1028D-1029B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城市监处罚〔2025〕351号
经调查,该店共有被投诉同型号电脑设备12台,收费标准6元/小时。此型号电脑配置如下:处理器型号为英特尔i5-12490F 六核,主板为技嘉B660M D2H DDR4(英特尔 B660芯片组),内存为32GB DDR4 2666MHz(16GB+16GB),显卡为NVIDIA GeForce RTX 3060(影驰),磁盘为Kingston DataTraveler 3.0 USB Device (123GB)。现场随机选取一台电脑开机检测,使用电流检测装置测得最大电流值第1分钟、第5分钟、第10分钟分别为1.676A、1.61A和1.61A。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的界定,在电竞酒店、网吧中使用的上述产品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无内置硬盘、但具有内存储器,可以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组成信息处理系统的“网络计算机”,其功能和用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于微型计算机的描述,也同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组装电脑现场测试最大电流为1.676A,远小于6A,属于无内置硬盘、但具有内存储器,可以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组成信息处理系统的“网络计算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微型计算机的描述“由计算模块、存储模块、供电模块和操作系统组成,具有独立结构的实体。该实体可以外接或内置外围设备,实现以办公/服务电子化为主要功能的信息处理系统”,在“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计算机,包括家用、办公用的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智能控制仪表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文本处理设备、网络计算机等”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该店由当事人宿增辉经营,电脑为2022年购进,由某公司提供各个配件并组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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