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赤源矿泉水销售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利瑶 | 注册资本:1.000000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2MAEJ68R49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街道嘉源农贸市场16栋117号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5〕111号
2025年6月3日9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调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经营的矿泉水“脚指头疼的客户喝了脚指头不疼”的手机页面截图。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店于2025年5月27日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泉阳泉矿泉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源自长白山天然弱碱矿泉水,脚指头疼的客户喝了脚指头不疼”等内容,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客户喝了脚指头不疼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