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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棣华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秀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7DQUN28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广厦公寓1幢101室、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0
(2025)浙0603民初239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棣华商贸有限公司
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5﹞第32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2024年09月05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其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中华(细支)3条(鉴定损耗0.1条、鉴定留样0.1条),予以公开销毁;三、查获的用于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细支黑)等2种共计4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没收;四、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5034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034元,上缴国库。查获的真品卷烟中华(细支)等8种共计79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2024年09月05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其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中华(细支)3条(鉴定损耗0.1条、鉴定留样0.1条),予以公开销毁;三、查获的用于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细支黑)等2种共计4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没收;四、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5034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5034元,上缴国库。查获的真品卷烟中华(细支)等8种共计79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5034.00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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