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峡江县徐知肴南昌牛肉拌粉(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志刚注册资本:3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3MAD7PB6F4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金地国际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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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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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峡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表示所扣押食品调味料存放于储藏间和操作间,拆封后当作日常调味料使用,过期后并未及时清理;其同时阐述了该餐饮店未收到因食用上述超过保质期调味料生产的食品而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反馈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情况。经查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货值金额为:回味粉35元,(特)香料AAA为购买回味粉的赠品,香浓炒粉料15元,卤肉炖肉调料卤料包20元,鲜味宝复合调味料11元,共计81元。因当事人销售记录中仅有菜品的销售数据,无调味料使用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监控录像等证据,无法查清调味料超保质期后生产食品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定期对上述食品调味料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综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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