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慧英塑业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慧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QQHQG5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110国道东牛犋东三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隆一所处字〔2024〕126号
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2
市监处罚〔2024〕141号
当事人于2020年06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五原县110国道东牛犋东三公里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监管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滴灌带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 调查查明,当事人是滴灌带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在销售滴灌带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滴灌带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滴灌带的产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将所销售的滴灌带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滴灌带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滴灌带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