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冠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伟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355665343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四明场农贸市场对面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375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08月27日,在永川区仙龙镇、吉安镇、朱沱镇、宝峰镇的部分区域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2017年10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永川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永发改委〔2017〕196号),规定永川区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对永川区居民生活用气根据年用气量实施年阶梯价格制度,将居民用户年用气量按照500m以下、500660(含)m、660m以上实施三个阶梯价格收费。该文件规定的执行周期为:全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是以年(12个月)为计价周期,实施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当事人从2017年11月1日以来,未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作为一个计价周期进行计价收费,而是按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实际计价周期进行收费。当事人多收部分气费无法准确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