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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振武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766830155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兰干路10号办公楼1号楼2-2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5
(2019)新40民终19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
崔**,杨**,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5
2019-11-27
(2019)新40民终19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杨**、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61006.75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15
2019-04-23
(2019)新4028民初2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王**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9160.9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1-07
2016-01-07
(2015)奎民初字第1037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2-30
2015-12-30
(2015)克中法民再终字第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阿不都沙拉木?阿扎提、沙湾县金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郭*、刘**、克拉玛依市宏雁商贸有限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762192.11元
民事案件
5
2015-07-02
2015-07-02
(2015)克中法民监字第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4-01
2015-04-01
(2015)奎民初字第2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与杨**、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1-20
2015-01-20
(2014)奎民初字第8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公司 、余**、奎屯凯瑞运输限责任公司、于*、奎屯三方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218.7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五交罚﹝2026﹞3001号
2026年2月5日16时52分,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郭鹏、陈星在日常道路巡查中发现S611线K90+800M时,发现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万亚军所驾驶的车辆新E10610号德龍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号:新交运管博字652701012150号,挂车为新D3891挂﹝黄﹞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号:新交运管伊字654003014267号﹞,新D3891挂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517012、32000517013﹞,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共同对新D3891挂号车进行勘验测量。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共同在现场勘测发现,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D3891挂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现场勘验车身外廓尺寸超出规定尺寸70厘米。经过调查发现,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D3891挂号车辆存在擅自加高货厢栏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对处罚意见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6条,符合一般违法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圆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2026-02-06
2
新克拉玛依交执运政(2025)0212号
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危险品运输任务时,电子运单上押运员与实际押运员不相符,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规定。
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项,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克拉玛依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3
3
新伊奎交执运政(2024)0050号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给予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奎屯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18
4
新伊奎交执运政(2024)0046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奎屯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12
5
新塔沙交执运政罚(2024)0030号
2024年9月11日,沙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沙温公路143团一营二连十字路口附近检查发现:奎屯凯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D10961(黄底黑字)号中型罐式货车,由沙湾市交通加油站承运0.4吨柴油运往沙湾市西戈壁镇三个泉子牛场,未填报电子运单,也未使填写用纸质运单,涉嫌未使用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8
6
新兵第六师交运罚﹝2024﹞1116号
2024年7月29日22时许,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五家渠市102团经二路第六师煤电有限公司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梁俊曜、张富强(执法证号为:32000617038、3200617034)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摆玉璟驾驶的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AE4701号车及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新D1802挂进行检查。经调查:摆玉璟驾驶新AE4701号车牵引新D1802挂号车拉运改质沥青,从吐鲁番恒泽煤化有限公司到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车货总重49.8吨。执法人员要求摆玉璟现场出示《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摆玉璟出示新AE4701号车和新D1802挂《道路运输证》显示新D1802挂营运范围为普通货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危货电子运单、执法记录仪视频 证据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3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4-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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