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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竹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2MA9H1NMH6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赵河镇建设路1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456号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于12345工单上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方城县赵河镇建设路136号的南阳竹林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店未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标识为德国礼达大药厂生产的迈之灵片和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药师牌甲钴胺片,经执法人员对照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支付记录和询问当事人,该药店负责人承认2025年9月20日15时58分曾经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一盒德国礼达大药厂生产的迈之灵片和三盒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药师牌甲钴胺片,共计收费50元。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德国礼达大药厂生产的迈之灵片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随货同行单等,当事人提供有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药师牌甲钴胺片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随货同行单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两款处方药的处方且承认未向投诉人举报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0日15时58分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一盒德国礼达大药厂生产的迈之灵片和三盒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药师牌甲钴胺片,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迈之灵片的标示为:生产日期:2024.02.28,有效期至2027.01,产品批号:1272,药品标识码:8392167,甲钴胺片的标示为:批号:427250607,生产日期:20250615,有效期至20270614,当事人提供有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药师牌甲钴胺片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随货同行单等,该药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23日从河南慧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4.5元一盒,销售价为10元一盒,该药品的购进渠道明确,当事人已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未能提供德国礼达大药厂生产的迈之灵片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随货同行单,该药品的销售价为20元一盒。 经执法人员通过药品追溯系统扫描迈之灵片外包装的药品追溯码,流通信息显示该药品最终流向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询问当事人,迈之灵片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现场并未索要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随货同行单,该推销人员现已无法取得联系,且该药品的购进数量和价格均已忘记,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的收银系统,未发现该药品的销售记录,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销售时并未通过收银系统结算,因当事人未建立该药品的销售记录和购进记录,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销售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迈之灵片1盒,违法所得20元。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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