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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利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25625377151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芝罘区幸福南路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
2021-11-15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3
2021-10-08
(2021)鲁0602民初652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4
2021-10-08
(2021)鲁0602民初652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5
2021-08-0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6
2020-10-26
(2020)鲁06民再88号
执行异议之诉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王**,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0-26
执行异议之诉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董**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8-22
执行异议之诉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董**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1
2021-06-29
(2013)芝执字第1456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09
2020-12-28
(2020)鲁06民再88号
执行异议之诉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30
2021-03-17
(2021)鲁0602财保716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67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30
2021-03-17
(2021)鲁0602财保715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958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24
2020-10-09
(2015)芝执字第85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7-01
2020-05-18
(2020)鲁民申3763号
执行异议之诉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令
民事案件
7
2020-06-09
2014-10-20
(2014)芝商初字第96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与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巨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5-29
2019-10-14
(2019)鲁06民终3931号
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29
2018-06-29
(2013)芝执字第1456-3号
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11-24
2015-11-24
(2015)芝执异字第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董**、烟台友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董**、烟台创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芝市监处罚〔2026〕2777号
根据我局清理长期停业不经营企业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情况,以及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度报告、2024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5年9月25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3年度报告、2024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属于连续近两个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已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0.00元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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