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沈望山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润秀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E2JBN04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凤台坊社区北京中路人信汇负一楼A23、A24(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64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第六、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197裁量具体标准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3.处罚款3120元。
以上共计6240元,上缴国库。
312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