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精神病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乐旭 | 注册资本: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L24531263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正街社区农贸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6
(2020)云0602行初99号
行政
镇雄精神病医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125号
2023年4月26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组一行到镇雄精神病医院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发现该医院安装有射线装置1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该医院安装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为此,该医院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昭环罚决字〔2023〕125号当事人名称:镇雄精神病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L24531263T地址: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正街社区法定代表人:吴刚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26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组一行到镇雄精神病医院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发现该医院安装有射线装置1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该医院安装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为此,该医院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院,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镇雄精神病医院办公室主任张绪、医院院长王必寿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拍摄的视频,医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吴刚、办公室主任张绪、医院院长王必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射线装置收入证明1份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1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25号),告知书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医院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医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你医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2023年6月30日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医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镇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黄佑平,电话:1346622164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1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