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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宏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文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973UQ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团风县团风镇消防大队背后(湖滨花园小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8号
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与湖北宏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向“湖滨花园”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当事人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通过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户号:4206918798594;户名:湖北宏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压等级:10KV的用电线路向小区26户用电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 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按照0.75元/度至0.8571元/度不等的标准向小区商铺业主(承租商户)收取工商业电费。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电压等级:1-10(20)千伏的价格分别为:0.7069元/度至0.7329元/度不等。当事人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中加价0.0431元/度至0.1242元/度不等的价格向26户商铺业主(承租商户)收取工商业电费。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向小区26户商铺收取电费的用电量合计403641度,电费合计326939.2元。合计多收电费:38757.27元。以上事实证据都已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转供电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21〕29号)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违法收取的费用38757.27元退还给小区商铺业主(承租商户)。2026年6月8日,经核查,当事人将违法收取的费用38757.27元已退还给小区商铺业主(承租商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0.15倍计5813.59元罚款。
5813.59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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