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国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7GRCJK9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彩晶大厦4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5〕84号
经调查,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为委托生产单位,于2025年9月19日采购了开口松子(炒货)32袋(规格250g/袋),并能说明该批次开口松子(炒货)销售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受委托生产厂家为蛟河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露选商贸有限公司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数量为6袋(规格250g/袋),已被蛟河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书面汇报整改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此批次的涉案商品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应材料且并无违法所得。因此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