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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沈洋镇姐妹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珊珊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2MA1586PY0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梨树县沈洋镇西街道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3〕70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从梨树县沈洋镇小武日用品专柜采购的,未能提供采购票据,于5月份开始售卖的,共售卖长白山(软红)2盒,销售价10元/盒,进价9元/盒;长白山(777)4盒,销售价14元,进价12.19元/盒;南京(十二钗薄荷)4盒,销售价20元/盒,进价18.68元;云烟(细支云龙)2盒,销售价14元/盒,进价13.19元;黄山(印象一品)4盒,销售价8元/盒,进价6.68元/盒;长白山(海蓝)5盒,销售价7元/盒,进价5.3元/盒;长白山(迎春中支)7盒,销售价10元/盒。进价8.8元/盒;南京(煊赫门)3盒,销售价17元,进价14.31元,按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涉案烟草总价372元,梨树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当事人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合计为1617元,本案的货值金额1989元,违法所得42.8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梨树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局移送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被移送的案件经营主体名称为梨树县沈洋镇姐妹百货商店,经主管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针对梨树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局移送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予以立案核查,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经营烟草制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从梨树县沈洋镇小武日用品专柜采购的,未能提供采购票据,于5月份开始售卖的,共售卖长白山(软红)2盒,销售价10元/盒,进价9元/盒;长白山(777)4盒,销售价14元,进价12.19元/盒;南京(十二钗薄荷)4盒,销售价20元/盒,进价18.68元;云烟(细支云龙)2盒,销售价14元/盒,进价13.19元;黄山(印象一品)4盒,销售价8元/盒,进价6.68元/盒;长白山(海蓝)5盒,销售价7元/盒,进价5.3元/盒;长白山(迎春中支)7盒,销售价10元/盒。进价8.8元/盒;南京(煊赫门)3盒,销售价17元,进价14.31元,按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涉案烟草总价372元,梨树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当事人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合计为1617元,本案的货值金额1989元,违法所得42.8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2.838元; 2.罚款人民币397.8元。
397.8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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