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诚信烟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广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568655923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8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上栗县诚信烟花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55923B;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20]030051号,许可范围:爆竹类、烟花类生产;产品分级:C、D级;产品分类:C级爆竹类(含擦炮)、D级玩具类(摩擦型)。主要负责人:曾广荣。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2月6日,本局收到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并附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你点我噻”的检验报告。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有该批次违法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3月6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栗市监立案通〔2026〕49号》。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共生产了167箱产品名称为“你点我噻”的爆竹产品,规格为单个药量:0.05g,总药量:15g。其成本价为114.35元/箱,销售价为124.8元/箱。上述产品于2026年1月26日经客户自提全部销出。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4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1月28日出具了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600026)。报告载明:销售包装标志:标准与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含药量、燃放说明、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警示语、点火位置标注、产品应标明数量(个/发等),检验结果:无生产日期,点火位置未标注,产品未标明数量(个/发等),不符合检验要求;检验方法:GB 10631-2013:6.1、GB24426-2015;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GB 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24426-2015 《烟花爆竹标志》标准,依据《萍乡市202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20841.6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本局确认违法所得为1745.15元。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2月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栗市监〔2026〕桐0209-1号》。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因新国标GB 10631-2025禁止擦炮内销,该产品已不再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曾广荣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 2.2026年1月28日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YJ202600026),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你点我噻”烟花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2026年2月9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成品仓库中没有涉案同批次产品的事实; 4.2026年2月9日送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5.2026年3月1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售罄无法召回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销出的该批次产品无法召回的事实; 6.2026年6月29日对法定代表人曾广荣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你点我噻”烟花产品生产数量和销售基本情况; 7.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的该批次产品入出库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你点我噻”烟花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事实; 8.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的成本核算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你点我噻”烟花产品成本情况的事实; 10.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的关于价格问题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成本价与销售价情况的事实; 11.2026年3月1日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内销擦炮的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同一产品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4397.5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45.15元,两项共计6142.73元,上缴国库。 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4397.58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